2016年2月26日,是值得中國大洋工作者慶祝和永遠牢記的歷史性日子!這一天,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簡稱《深海法》)。這意味著我國開啟了進一步規范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征程,成為推動我國大洋事業跨越發展的新的里程碑!
一、《深海法》對建設法治海洋具有重要意義
《深海法》是第一部規范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法律。法律的出臺將為我國深海事業的發展提供根本性指導,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國在深海海底區域的活動。
黨的十八大確定了“提高海洋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的任務與目標。隨后,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提出“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戰略構想。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部署。中央關于“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提出了“積極參與網絡、深海、極地、空天等新領域的國際規則制定”要求。在這樣的背景下,《深海法》的出臺將彌補我國深海大洋領域無法可依的空白,將為今后開展大洋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對我國大洋事業主動融入建設法治海洋的大戰略、完善我國海洋法律體系、提高海洋法治水平、提升公眾海洋意識、促進海洋事業有序、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中國的大洋工作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依據《國際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確保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公約》規定在“區域”內開展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深海法》的出臺,體現了我國作為《公約》締約國和深海活動的主要參與國,對國家責任和國際義務的擔當;同時為我國大洋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筑牢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使大洋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深海法》授予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對“區域”勘探、開發和資源調查活動行使監督管理的權力;同時明確了勘探、開發的許可程序和具體要求,明確了環境保護的原則,明確了國家支持深海科學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支持深海公共平臺建設和運行的原則,明確了資料匯交的要求,以及違反本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些為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深海海底區域勘探、開發活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據,使我國大洋工作進入依法開展的新階段。
《深海法》出臺后,我國將全面開展法律的宣貫和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將組織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和涉海單位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深海法》的實質,尤其是使他們充分理解該法確立的主要制度和規定。同時,將加大對具有參與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能力的企業進行宣傳,提高其參與深海活動的積極性和法律規范意識。為促進《深海法》的貫徹落實,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將積極開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行政許可、環境調查評價、資料樣品匯交使用等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起以《深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體系。
三、《深海法》將為我國大洋事業發展保駕護航
我國的深海海底區域工作,在國務院批準的“持續開展深海勘查,大力發展深海技術,適時建立深海產業”工作方針指引下,經過20多年的不懈奮斗,在諸多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區域”權益全面維護,中國大洋協會先后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多金屬結核、多金屬硫化物、富鈷結殼勘探合同;中國五礦集團公司于去年成功獲得多金屬結核保留區礦區,我國成為世界上獲得礦區數量最多的國家;資源調查全面開展,先后組織40多個大洋航次進行資源、環境及生物多樣性調查,初步形成了“多種資源、多海域、多船作業”的大洋調查格局;深海技術實現跨越,以“蛟龍號”、“海龍號”和“潛龍號”為代表的“三龍”體系成為資源勘查的主力軍,深海高新裝備呈國產化、系統化發展;能力建設穩步提高,兩型新船建設項目取得階段性發展,國家深海基地正式啟用,承擔“蛟龍”號的日常維護維修;國際事務深度介入,綜合研判國際形勢,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國際話語權明顯增強。《深海法》的出臺將進一步保障并促進我國大洋事業的蓬勃發展。
1、加強頂層設計,全面部署我國大洋工作
《深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有關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規劃,采取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和資源調查,提升資源勘探、開發和環境保護的能力。
法律要求,從國家戰略高度出發,全面謀劃我國大洋事業發展。因此,我們將以建設海洋強國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構想為指引,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的“積極參與網絡、深海、極地、空天等新領域的國際規則制定”精神,加強頂層設計,明確總體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等。
2、整合力量,著力加強深海綜合能力建設
《深海法》規定:國家支持深海科學技術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將深海科學技術列入科學技術發展的優先領域,支持企業進行深海科學研究與技術裝備研發;支持深海公共平臺的建設和運行,建立深海公共平臺共享合作機制。
我們要以《深海法》為指導,大力推進深海高新裝備的國產化、系統化發展;著力加強深海開發能力建設;推進相關船舶、保障基地和公共平臺的建設;加強深海人才隊伍建設,解決現有船舶、裝備保障能力不足和自主發現、高效勘探和科學評價海底資源能力不足的問題,全面提升我國深海綜合能力。
3、持續提升海洋環保意識,承擔國際責任和義務
《深海法》要求深海海底區域勘探、開發者應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利用可獲得的先進技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勘探、開發區域的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危害。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者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深海法》的出臺和宣貫將進一步提高我國公民的深海環境保護意識,在活動中制定和執行環境監測和保護方案,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做到開發與保護兩者的相互兼顧、兩者的相互平衡,堅定地承擔起維護人類共同利益責任和義務。
4、主動作為,創新大洋體制機制
《深海法》賦予的責任和使命,國家科技、財政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以及國際形勢的新發展,都要求中國大洋協會(中國大洋事務管理局)主動作為,創新體制機制,理順政府職能、社會公益和市場主體三者之間的關系,構建與國內外形勢發展相適應的大洋體制機制,切實提高我面對新形勢、應對新挑戰的能力。
今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深海法》的順利通過為我國深海事業的“十三五”贏得了開門紅!我堅信,大洋事業因《深海法》的出臺,將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深海法》的出臺,作為我國大洋事業發展的里程碑,將進一步促進和見證大洋事業取得更大的輝煌!
(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 劉峰)